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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房屋漏水一审这样审判合理吗

急房屋漏水一审这样审判合理吗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系相邻关系。2009年8月28号下午,被告居住的六楼因阳台下水管堵塞出现漏水,造成原告方居住的五楼家中出现木地板开裂上拱财物损坏等情况。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对下水管进行维修排除妨碍,并赔偿原告方财务损失22750元。
被告答辩:本案漏水是由于暴雨引起,属于不可抗力,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漏水的另一个原因是一楼至六楼公用的下水管堵塞,而非被告家阳台的下水管堵塞,被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应不予认定,被告家阳台的下水管一直畅通,不需要维修要求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
1、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家因阳台下水道堵塞引起,造成原告家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的事实
2、房产证以证明受损害的五楼房屋系原告所有使用
3、照片13张以证明原告支出的洗衣费及受损的床的价格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
1、屋顶下水管管口对比照片2张以证明漏水的原因是屋顶下水管管口盖丢失
2、被告家阳台照片2张以证明水是阳台地漏满上来的
3、房屋外观照片2张以证明被告所住六楼阳台外面做了铝合金窗从外面水是漏不进来的
4、公用下水管照片2张证明水是公用下水管下来的地漏在公用下水管边上
5、气象台证明各2009年8月29日报纸的报道以证明当月28号四点后雷电暴雨成灾的事实。
6、水费单以证明被告家8月份的用水是正常的
根据原告方的申请本院委托台州华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家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评估并在庭审中出示了评估报告书
本院认证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各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5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提出了异议本院以被告家发生漏水造成原告家财产损害的事实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组照片能够反映原告家遭受的损害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提出异议认为不是发票本院认为该部分损失原告已申请鉴定本院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6原告对关联性提出了异议本院认为本案漏水来源于雨水,与自来水无关,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对评估报告书原告认为评估价格过低被告认为原告房屋没有重新装修不存在装修损失,皮床及床垫在评估时未剔除床头柜的价格是错误的评估结论也缺乏依据,本院认为,该评估报告书系专业机构作出具有科学依据,床头柜存在水浸发霉的情况鉴定机构综合平衡后将床头柜价格纳入皮床及床垫内按相同的成新率计算并无不当因此本院对该结论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是邻居关系,2009年8月28日下午,本区出现了短时暴雨天气,雨水从被告家的阳台地漏倒灌进入,并渗漏至原告家,原告家出现装修水浸受损,皮床及床垫香熏功能丧失,衣服被褥书籍水浸发霉。经评估装潢因漏水金额6833元皮床及香熏床垫漏水损失金额2965元衣服被褥干洗费用为6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家出现漏水造成原告家财产损失,事实清楚,被告应赔偿原告漏水损失。原告方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本案损害系不可抗力造成,被告不承担责任,本院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下水管堵塞显然不属于不能克服的情况,不能构成免责事由。被告辩称下水管堵塞并非发生在被告家本院认为造成本案损害的关键在于被告家的房屋存在漏水的问题,以致雨水倒灌进入被告家后渗漏至原告家造成损害,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下水管的堵塞位置,依照常理分析,应发生在以下五楼至六楼之间,如在以下楼层发生堵塞,雨水倒灌也应发生在以下楼层,但对于该部位出现堵塞的疏通责任也在于被告,因为楼下的住户是无从察觉其排水部位的上方出现堵塞的,综上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法院这样审定合理吗我上诉胜算的机率大吗,
注:公用下水管的堵塞是由于下水管的管口盖掉进去管里,造成下水管部分堵塞,我平时生活用水的排放从来没有出现问题,要不是这场大也就无从知道水管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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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RJS272……(浙江-台州)
提问时间:2010-04-01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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