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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本案诉讼程序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本案诉讼程序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犯罪嫌疑人严文,男,21岁。1998年的一天下午,严文驾驶卡车违章高速行使,在超车时,其卡车的尾部将受害人王丹挂起,拖出几十米远,当场死亡。某县公安局立即派侦查员甲、乙、丙等组成侦破小组,对此案进行侦查。严文委托的律师王某未经严文同意,独立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侦查员甲与被害人王丹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严文提出要求侦查员乙回避的申请,理由是:乙每次提审时,总是一脸凶相,说话也恶狠狠的。侦查科科长丁立即停止了甲乙的侦查工作,经审查,对甲的回避申请未予批准,恢复了甲的侦查工作,但批准了对乙的回避申请。而侦查人员丙是犯罪嫌疑人严文的哥哥,丙未自行回避,王丹的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其回避,因此,丙自始至终参加了侦查活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ouxin……(山东-滨州)
提问时间:2012-06-17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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