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如何计算未发生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何计算未发生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是西藏林芝地区的一名基层干部,九岁儿子在小区内玩耍时,被无证驾驶人员给撞倒并向前拖出几米,造成脑部重伤,送到本地医院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转到内地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诊断为“脑外伤后心律失常 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至今已经一年多了,无法恢复健康和正常学习。后来听说可以向法院诉讼要求赔偿,但是我的孩子没有完全治愈,医生说心脏需要观察一至两年,观察后如果还没有见好,就得做手术,请问我将如何计算未发生的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另外,我的孩子才九岁,车祸后,小孩的性格等各方面和原来判若两人,听说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请问精神损害抚慰金怎么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雪莲花林芝(西藏)
提问时间:2012-06-16 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