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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急找专业律师解答疑难问题

急找专业律师解答疑难问题 本人于2010年7月进入某公司任业务员,上班一月后,按照常理单位应该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上班一月后,单位并不是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要求我签订一份营销协议,营销协议内容大致是我与单位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而是合作伙伴,填写入职表时,著名当时的底薪是600元,但是在营销协议上将底薪变更为拓展费。不购买任何保险。如果要继续上班就必须签订,为了保住工作,当时我们入职的2名员工都无奈的签了。在上班1年以后,即2011年9月,公司决定于我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从2011年9月份开始,之前的上班时间全部清零,签订的时间是2年,在2012年5月底,单位突然要变更我的工作地点,调往异地,工资待遇不变,没有任何补贴,因考虑到在职位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前往异地,很难保证基本上的生活开支,所以与单位协商留守原地,但是单位强行要求去异地,几次协商未果,最终在2012年6月,单位以旷工为由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单位要求本人签署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大概意思是与本人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我想知道的是,我这样的情况,单位是否构成侵权,我能为自己争取哪些权益。但是有一个很不利的情况,就是我们签订的营销协议与劳动合同,本来该一式两份,但是单位与返回总部盖章为由都收走了,至今未返回给我本人,而且每月的工资发放,没有工资明细,只能每月公司打多少就是多少。现在那份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我一直未签字,现在单位明确说明,要是不签字,我们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就不予发放,我现在究竟该不该签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平民v百姓(四川-绵阳)
提问时间:2012-06-15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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