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因酒桌上喝酒导致死亡的明事纠纷
因酒桌上喝酒导致死亡的明事纠纷 2012年正月12 我在下午2点左右接到我们项目经理(洪健)的电话,话说是工地的木工老板
(朱志军)请我们吃饭,因所承建的工地即将开工,约我们项目部吃饭,,晚上5点左右我和洪健还有汪灶发(工地施工员)还有工地木工(叶东生)工地资料员(凌海清)就一起去了,去了名为“十家美食”饭店。我们过一下就吃饭了,一会儿。朱志军喊来的王永忠,张咾,钱晒美,张丽梅,随余小卫(当事人)从歙县赶到饭店,人到齐了,就开始吃了。酒桌上,余小卫,敬了我们大家一圈酒,我也回敬了她。我因酒量不好,一下就喝醉了,后来叶东生和凌海清给我送回家的,当事人余小卫也喝醉了,是她朋友送她回去的,比我先走的,我最后走。当事人在被车子开到唐会酒吧门口。突然想吐,吐的食物被呛在喉咙管内,后来她的朋友帮她送回屯溪老家。(她妈妈家)因看情况不对,及送进了医院,过了10几天,因抢救无效死亡。民事判决书这样判的,朱志军判为:总赔偿款的百分之30:62100元, 我被判为:(188800总价-62100)乘以百分之30:41900元。剩余83900元其余八人每人10000多。 对我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请专家说说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314389……(安徽-黄山)
提问时间:2012-06-11 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