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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公司停产的员工赔偿问题(万分紧急!!!)

公司停产的员工赔偿问题(万分紧急!!!) 现我公司决定于2010年3月31日停产,4月将生产线从无锡搬厂至上海,同时接触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

公司宣布:
1.愿意继续到上海工作的人员,以后到上海的月工资有一定提高,但公司不予以劳动补偿。
2.不愿意到上海工作的,且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人员,公司统一按从2008年1月1日至今累计3个年限标准赔付2.5个月工资。
3.不愿意到上海工作的,且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后签订的,公司按照该员工的实际累积年限赔付劳动补偿。

我的情况是:我2005年2月底加入该公司,劳动合同是后年才到期。目前月工资为3000元,请问:
a.公司的第二条是否合法啊?
公司说新劳动法是2008年1月1日颁布的,所以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不被算入赔偿累积年限。我是不是按照上面的第二条执行只能拿3000*2.5=7500元?
b. 如果公司是违法的,请问《劳动法》里是怎么规定的?是《劳动法》里第几款第几条规定的?以便我们和公司对质。
c. 我这个情况究竟能拿多少劳动赔偿啊?因为我每次听到的金额都不一样?惨啊!!

涕零感激,万分紧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yling(江苏-无锡)
提问时间:2010-03-28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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