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关于对农村超生人员在土地集体分红及其他集体分红的处罚界定范围
关于对农村超生人员在土地集体分红及其他集体分红的处罚界定范围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中的“对超生人员,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是如何界定处罚范围的。本人属于第三胎人员超生,已经入了本村户口。我想知道,在农村土地分红方面,只处罚第三胎的,还是处罚整个家庭成员,还是只处罚父母双方。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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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刘利华Qq_……(广东-揭阳)
提问时间:2017-01-23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