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不要给劳动者交社会保险金?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不要给劳动者交社会保险金? 万某是失业人员,05年9月,某机械装备公司销售员老刘持公司介绍信,至万某所在居委会要求招聘一名设备修理工,该居委会介绍了万某,将万某情况介绍给老刘,经过交谈,老刘就让万某在该公司工作。第二天,万某来公司工作,一直到08年9月。这期间,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依据当初口头约定,万某一直担任公司修理工,起初月工资为人命币800元,至08年1月,公司将万某月工资调整为1200元。
08年9月15日,装修公司将万某辞退,并发放了当月全月工资。此后,双方为救济补偿金,代通金支付发生争议。经有关部门调解,装修公司同意支付万某3000元,万某表示同意,双发均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万某也领到这3000元补偿。
一段时间后,万某又向装备公司提出干涉,万某表示,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现要求公司依法为其补缴。社交无果,万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装修公司补缴05年9月至08年9月的社会保险金。仲裁庭经过审理,最终裁决装备公司应为万某补缴05年9月至08年9月的小城镇社会保险金。装修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那么,法院应该如何裁决,理由是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乐坏呗(海南-海口)
提问时间:2012-06-02 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