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基金
1、两个都可以。
2、无限连带责任这个概念在这里是相对于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额而言。与公司注册资本的有限性不存在矛盾。例如如果合伙企业破产,负债巨大,那么有限公司也必须赔到自己破产为止,而不是以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当然,如果自然人利用壳公司管理在一定情况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人格否定的情形是除外的。
3、GP履行的是管理义务而非出资义务,一般出资都不高,没有强制性的最低限制。
4、有限合伙企业中法律不会规定较强的要求,主要还是LP的要求。具体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要看是什么基金。
5、对外是基金亏损,内部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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