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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签署我在一单位做临时工,工期5天(4—8号),没有签署劳动协议

签署我在一单位做临时工,工期5天(4—8号),没有签署劳动协议 签署我在一单位做临时工,工期5天(4—8号),没有签署劳动协议。之前招募方说过若因单位原因提前辞退可现场结钱,做4天后因单位不需要太多人手我被辞退。但并没有结算工资,招募方说等5天全部结束后结算工钱,等结束后招募方推脱说要核对工时延迟一天,9号下午结算。可今天招募方又含糊其辞告知需要10号才能结算。我们一起有30多人都是如此情况。请问招募方行为是否有违法?可否对招募方提起公诉或报警处理并要求其结算工资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沈宁(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7-01-09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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