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八年前的教师暴力是否还可以维权|?
八年前的教师暴力是否还可以维权|? 八年前湖南宜章城关中学教师李新生对某学生暴力,在全班面前侮辱当事人的人格,只因当事人将其另一名同学转交一封信件给另一班的师兄,李新生就让当事人在全班面前跪下,当事人不跪就一脚把当事人踢的跪下,这是否构成犯罪.
虽然当事人不爱学习,学习成绩一直不好,但是尊敬老师还是懂的,逃课也会有,还有当事人在学习专业特长期间,拉小提琴,因为当事人学不好,在练习过程当中,因为当事人有一段一直练不好,李新生老师顺手将当事人拉小提琴的弓夺过手中,暴打当事人,致当事人的弓断,(当事人是名女学生)。虽然事情过去八年了,但是在当事人心中一直埋下了阴影。请问可否要求李新生当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enghu……(湖南-郴州)
提问时间:2012-05-29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