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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 本人参加工作20年,期间单位分配一套平房,没有收取房租,房屋修缮自理,但没有取得房产证。2010年2月在(新拆迁法)出台前国资委将单位所在地整体拍卖,用于商业开发,在拍卖前并未就拆迁安置事宜与住户协商。现在国资委发出(搬迁通告),要求住户在6月30日之前搬离,否则强制拆除。请问国资委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住户又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一草民一(四川-眉山)
提问时间:2012-05-27 13:23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黎炜律师
VIP
2012-05-27 15:21
如果没有产权,那么产权就是单位的,他们有权处理。但可以要求单位给予购房补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可以来电咨询。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益,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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