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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做主,讨回公道
我们做主,讨回公道 我们是当地旗政府于1998年4月份将行政事业单位上班的大约200名在职人员依据当时的“分流政策”办了“离岗退养”手续,并且作了公证。可是旗政府在按照《离岗退养公证书》兑现承诺了5年后就开始“变卦”了。目前这些离岗退养人员在2003年10月份以来的多次调资中每人每月被克扣的工资在100
0元以上。当问题出现后,我们离岗退养人员曾次找旗市两级政府交涉,但旗市两级政府总是以种种借口推诿,致使问题至今得不倒决。1998年当时伊盟盟委办公室,伊盟行署办室,伊党办发(1998)3号
文件《伊克昭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暂行办法》中指定的“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除基本工资按照规定比例发外,不在享受年终奖金,特殊岗位津贴,劳保待遇和单位福利,其他津贴.调资.医疗等待遇均按在职人员一样对待”使把此话给司法部们真实,每个退养人员作了“公证”。但是鄂尔多斯市2008年度《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人事局关于2008年规范公务员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中第四条第四款规定“退养人员比照退休人员发放”的指示。不到几年撇开当时的公证约定,单方违规违约,采取欺诈瞒哄的手段将我们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推下工作岗位,这样的政府咋能依法行政,取信于民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的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
法律保护”。由此看来旗市两级政府在把这些离岗退养人员工资待遇的问题上不只是违规违约,失信于民,还是一起违反,《合
同法》的行政违法案例。尊敬的律师:我们没有办法的
情况下反应我们的实际问题,只好向新华通讯社新闻媒体暴露,恳请尽快予以调查核实,为民做主,讨回公道!做出合理合法,公正严肃的处理,以免造成更大不良的社会影响。切!切!
切!
此致:内蒙.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全体(98年)退养人员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qianao……(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5-26 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