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行政机关领导在工作时间无辜殴打法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行政机关领导在工作时间无辜殴打法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赵凤江律师您好!
我是某社区卫生服务站63岁的法人,因为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卫生局长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不负责任,还经常无理骚扰我的合法医疗机构,让我无法正常工作。我于2012年2月28日8时30分到卫生局长办公室,有礼貌的找局长讲理,并对局长的行为善意提出批评意见!这位局长拒不让我讲话,还突然以暴力手段殴打我,经两级医院医生诊断【左手拇指软组织损伤、掌指关节囊损伤、功能受限】
次日上午我向公安派出所报案,所长拖延22天才给目击证人、打人领导作询问笔录!拖延30天才口头告诉我“不予立案受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拒不给我书面说明!他们“不予立案受理”的理由是:【说这位打人领导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在工作时间,执行职务时发生的打人事件,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处罚法》对这位打人领导不适用!】
请问律师:1、这位打人领导的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2、这位打人的领导应不应该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请您帮忙,务必在此网上给予书面解答!谢谢您!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杨锡华(辽宁-营口)
提问时间:2012-05-26 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