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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全日制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辞职的问题。

关于全日制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辞职的问题。 本人(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

合同中的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主动辞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在试用期内,须提前3日通知甲方。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劳动合同,续签手续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没有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用工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续延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若甲、乙任意一方不再续约,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乙方离职前应按照甲方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甲方如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乙方不交接或交接不完全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须按照规定赔偿和依约承担责任。如乙方未办结工作交接,且尚欠甲方借款或财物不予归还的,甲方可以从乙方离职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中予以抵销;乙方工资不足以抵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未被抵销的借款或财物。”

若甲方在试用期内,是否在试用期结束前,提前3天告知乙方(如试用期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13号,在10号之前告知乙方),就可走正常辞职程序?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Anison(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6-12-31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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