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父母代订居间合同的效力
父母代订居间合同的效力 原告:甲,房屋购买人(买方)
被告:乙与丙,房屋出卖人(房屋产权人丁之父母)
诉讼第三人:丁,房屋产权人
案由:
乙与丙在某中介机构挂牌出售其子丁的房屋。房屋总价为168万元。原、被告双方经房屋中介机构居间介绍,看房后订立《房屋购买意向协议》,经协商由甲方支付8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约定一个月内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嗣后,房屋价格总体上涨。乙与丙以房屋为其子丁所有,没得到书面授权出售丁房屋为由,主张《房屋购买意向协议》及定金约定因主体不合格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甲提出,其与乙丙的房屋交易过程始终与丁有沟通,并且乙丙曾当着甲与中介人员的面与丁电话商讨房价等事宜。
诉讼请求:
乙与丙按定金协议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蓝轩(上海)
提问时间:2012-05-25 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