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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水尾镇水星村万松交通事故一案处理不公正、不合法,请各位法律学者指点

关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水尾镇水星村万松交通事故一案处理不公正、不合法,请各位法律学者指点 申诉悲惨的冤案
    具申诉人:万学武,男,生于1 94 9年9月1 8日,汉族,农民,家住水尾镇水星村六社1号,系交通事故死者万松之父,联系电话:15883094138。
    被申诉人有一位叙永县公安局副局长负责交警一线的、叙永县交通警察大队及马岭二中队。
    申诉请求:请求上级相关领导在万松交通事故一案中处理的交警大队及马岭二中队、县公安局负责交警一线的有位副局长赵熔在这一案件中一手遮天的保护伞是任永康的亲信等徇情枉法,不顾党的纪律法律的公平、公正、公道性,错误所作出的交通事故任定书,给予查阅纠正此事故案件。
    事实与理由:2010年6月27日(农历5月16日)申诉人万学武之子万松驾驶川EE4886号两轮摩托车行至双河到水尾,水星村7社,地址天堂坝现场料厂处水泥路与任永康驾驶的川G18657K号大货车的交通事故,造成万松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叙永县公安局马岭二中队到了现场进行事故登记,而后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万松负责主要责任,任永康负次要责任,申诉人认为,县交警大队的马岭二中受公安局负责交警的有位副局长背后指令在本案中处理问题不公平、不合理、不公道、执行处理的人片面使用党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实事求是、失去了法律的原则性,问题十分严重的徇情枉法的错误认定,其理由为:
    在本案的叙公交认字【2010】第201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事故的认定为万松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措施不当,造成摩托倒地前滑时,被任永康驾驶的川Gl8657K号大货车碾压致死,万松的死是冤枉死的,原因是没有给任永康的货车接触,是摩托车先倒地,然后才被任永康驾驶的大货车看见倒地的摩托车离有37米距离,为啥都要把他碾压死,原因何在?合叙路时速40公里、厂区30公里,任永康把万松碾压了往前约4米才把车刹住,这交通事故是任永康有意把万松碾压死,死者万松是弱是群体,认定书上还要负主要责任,那如果比如说另一个人在公路行走不幸摔倒地上,因不急时离开被后面行驶的车辆碾压致死,难道同样的负主要责任吗?这事是显然不服民众、不符合道理,但县交警大队、马岭二中队偏袒对方硬要、硬生生的非责任划分弱者为主要责任,强者为次要责任,志在有保护伞对方免受刑事责任。因此,申诉人对县交警大队及马岭二中队在办案中的行为目的、公平性、合理性、可产生质疑,请要求相关领导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态度,查阅卷宗本案处理情况给申诉人有一个明确答复求个冤感恩为谢、为盼。
    尊敬的各位领导们:我万学武全家4口人,妻子潘洪芬叁给残疾人,孙子万梓恒一岁半,儿媳陈琴连都在悲伤中过着日子,受到精神上的严重打击,因万松是家中主要劳动力、顶梁之柱,现失去供养人经济无收入,过着苦恼的日子,因死者万松的结婚喜庆日子是2010年农历5月18日(5月16日)被任永康车子碾压死,离开人间,现年23岁,是多么悲惨啊,死的很冤枉,但是弱者负主要责任,这是颠倒黑白的交通事故案件,志在于有保护伞,对方免受刑事负责。因我是农村农民穷家人户无钱拿去给享受的人得有好处的钱财的操作者向领导们讨个公平、合理、公道冤枉的案件澄清。
在水尾法院的判决,我俩夫妻算一个20年,扣去当时马岭二中队解决处理41595元,还倒退任永康7793元,万松是万梓恒唯一的供养人,从小抚育到18岁,法庭判决无一分钱,怎样关爱小儿成长,全社会都要关心,反而该负责的人任永康无责任呢?所以特申诉向党和人民政府及相关领导求冤、谢恩为盼。

                                                       申诉人:万学武
                                                       2012年3月20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XW万松(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5-22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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