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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物业公司纠纷,要重复缴物业费吗

由于物业公司纠纷,要重复缴物业费吗 本人小区物业在2013年有更换,于2015年年度再次更换。2013年缴物业费时,将2013年年度未缴的物业费全部缴给第二家物业公司了(含欠第一家物业公司的物业费),第二家物业公司当时也说,会将上家所有的物业费给上家的。但是,现在第一家物业发通知书,要我们业主重新将欠第一家物业公司的物业费缴纳,还要缴滞纳金。但是第二家物业,作为业主都不知道在哪里了。这是业主的问题吗?业主要重新缴纳,还要承担滞纳金吗?现在物业告诉我,不用理睬,这不是业主的原因。但是第一家物业的律师就说,要起诉业主?{没有想明白,第一家物业为什么不在离开时,给每个业主发函,要业主缴到欠的物业费到他们账户呢?而是让第二家物业表明,可以代收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ekexi……(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6-12-20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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