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员工改制之前每月工资是基本工资500-700元加效益工资(即每月所做的工作效益,单位相应给的工资)
由于单位与主管部门原因,3年中只发了基本工资(改制过程中有几个月基本工资都未发放),改制结束签字时,单位主管部门把所欠的所有工资一次性发放,并未扣个税,3年中也未把每个月的工资帐物按实际情况做好(被告发后我们才得知)
被查处后,税务部门按法规,要按一年奖金,扣除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对于税务部门他们是没有过错的,错的是我们单位领导以及主管部门,但是这过失,让我们来承担吗?
改制时,单位把拖欠3年的效益工资一次性发放,例如一个同事效益工资9万元,单位3年中未每月发放我们效益工资,也没按时做好帐扣除税,被告发后,让个人补交税1.9万元,辛苦3年,因为单位主管部门过失造成,现在让我们个人来承担责任。单位拖欠工资并未扣税,如果单位每月正常发放工资,我们不可能一次性拿几万,按法律来交这么多税的,这是不是应该由主管单位承担责任,而不是让个人承担过失造成的额外税呢,大家,帮忙,最好有法律条文...
我们不是每年都发奖金的,那样按本扣税我们也支持的,但是,那不是我们的奖金,是我们的工资,而且是拖欠3年的工资,
我们曾向领导咨询,象很多单位的效益工资都是一年一次性发放的,但是他们就不需要交那么多的个税,我们领导说,一是没人告他们,二主要是他们每月工资帐目都做好了,分到每个月里。
比如现在,我们的效益工资才结算到2008年2月,原本应该9月发放的,现在11月了,单位没钱发,一直拖到现在,3月-8月的效益工资,更不知道什么时候发了,单位只统计好,总共欠我们的工资,而没按实际记入每个月内,我们一个月劳动所得的工资。
法律是维护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不受侵犯的,法也许是死的,按条文做事,不考虑实际情况吗?那,我们个人不就成单位过失造成的受害者了吗 。
单位法人、会计应该负责吧。
税务机关,只按我们一次性发放奖金来计算,让我们催交个税
还有个情况,我们领导请拿的多,他分到别人名字上,以他人名义拿工资,其实都是他自己的,这做法又合法吗?如果按一个人一次性发放,他应该交更多的,但是他和会计帐物做手脚了...
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在异地从事第二职业,在原地已交纳养老金,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是否要提交
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在异地从事第二职业,在原地已交纳养老金,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是否要提交养老统筹金相关手续。
我父母的前2年去世了,留有一处106平米的房产,现在我刚办理了继承公证,准备过户到我名下,目前手头缺钱,想卖掉.听人说:我卖掉继承来的房产 要很多过户费??房子满5年(还是我父母的名字)产权办到我的名下,再次转让,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
两年前买楼一次付清,楼一直没盖,开发商说给利息,第一年给付楼款的年利息10%,第二年给11%,2年后核算利息时让交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吗?如果我一年一核算也都交20%的个人所得税吗?2年核算时,第一年的利息还应该有利息吗,开发商说这是利滚利,不合理,真的吗?给利息又不是我们造成的,谁让他一直比给我们交房子呢?
房屋过户协议中有这么一条,在办理该房屋过户登记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这样是不是应该由我来缴纳这块个人所得税
请问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因为我是和公司协商解除合同的,所以公司支付了我5980元的赔偿金,加上我上个月1600元的工资,请问这样我需要扣除多少税?
商铺门面系按揭购得,每年要还按揭3.8万元(其中贷款利息1.8万元)。这是财产取得时的实际支出费用。 门面出租收入为每年6.58万元。 问题: 1,投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2,如可以扣除,是按揭贷款本息全扣,还是只能扣除1.8万元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