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个人所得税征收特例
个人所得税征收特例 我单位员工改制之前每月工资是基本工资500-700元加效益工资(即每月所做的工作效益,单位相应给的工资)
由于单位与主管部门原因,3年中只发了基本工资(改制过程中有几个月基本工资都未发放),改制结束签字时,单位主管部门把所欠的所有工资一次性发放,并未扣个税,3年中也未把每个月的工资帐物按实际情况做好(被告发后我们才得知)
被查处后,税务部门按法规,要按一年奖金,扣除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对于税务部门他们是没有过错的,错的是我们单位领导以及主管部门,但是这过失,让我们来承担吗?
改制时,单位把拖欠3年的效益工资一次性发放,例如一个同事效益工资9万元,单位3年中未每月发放我们效益工资,也没按时做好帐扣除税,被告发后,让个人补交税1.9万元,辛苦3年,因为单位主管部门过失造成,现在让我们个人来承担责任。单位拖欠工资并未扣税,如果单位每月正常发放工资,我们不可能一次性拿几万,按法律来交这么多税的,这是不是应该由主管单位承担责任,而不是让个人承担过失造成的额外税呢,大家,帮忙,最好有法律条文...
我们不是每年都发奖金的,那样按本扣税我们也支持的,但是,那不是我们的奖金,是我们的工资,而且是拖欠3年的工资,
我们曾向领导咨询,象很多单位的效益工资都是一年一次性发放的,但是他们就不需要交那么多的个税,我们领导说,一是没人告他们,二主要是他们每月工资帐目都做好了,分到每个月里。
比如现在,我们的效益工资才结算到2008年2月,原本应该9月发放的,现在11月了,单位没钱发,一直拖到现在,3月-8月的效益工资,更不知道什么时候发了,单位只统计好,总共欠我们的工资,而没按实际记入每个月内,我们一个月劳动所得的工资。
法律是维护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不受侵犯的,法也许是死的,按条文做事,不考虑实际情况吗?那,我们个人不就成单位过失造成的受害者了吗 。
单位法人、会计应该负责吧。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方宁(江苏-连云港)
提问时间:2008-11-17 0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