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咨询人)黄某昌于2014年12月24日签收的琼X市人民法院(2014)琼X民二初字第265号案移送海南省第X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裁定书》至海南省第X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告知予以受理(以案号:(2016)琼XX民初185号为凭。)历时716日。原告认为,虽然因管辖权移送的民事案件时限具体规定目前未有,但参照法〔2001〕164号《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要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之规定判断。显然,基层法院依职权(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异议)向上级法院移送管辖案件历时716日,其程序不合法。原告这一观点能否得到各律师支持?恳请在线各位律师提供意见和建议。谢谢!
上述援引法条“有特殊情况“要要”延长的,其中“要要”属笔误,更正为“需要”。
附:基层院签发的《通知书》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琼X市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14)琼X民二初字265号
黄某昌: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某昌与被告王某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依法追加黄某心(英文名字)、黄某晖(英文名字I)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决定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你方收到本通知书的次日起三十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特此通知
琼X市人民法院印章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 (2014)琼X民二初字265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某昌
被告王某波,女
第三人黄某心
第三人黄某晖
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昌与被告王某波、第三人黄某心、黄某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经查,第三人黄某心、黄某晖系文X达鲁萨兰国公民。
本院认为,第三人黄某心、黄某晖系文X达鲁萨兰国公民,本案属于涉外民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并参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14)琼X民二初字265号案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咨询人注明:上述《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中的“某“字及“X” 符号是咨询人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而设置。
原告认为,虽然因管辖权移送的民事案件期限具体规定目前未有,实属法律遗憾,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怎么样拖延总不能超过一审6个月审限,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上述级别管辖方面的移送历时超过2年,明显超审限,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9条【普通程序一审审限】情形。应以行为人无故超审限为理由投诉,以便该院监察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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