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直存在巨大错误为什么还不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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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生的几起男性“强奸”男性的案件:
1.2007年12月15日晚,河南郑州,16岁男少年希望成为艺人,却被自称“北京某艺校招生老师”的男子诱骗后强暴,男孩父母哭诉无门。
2.2009年3月18日凌晨,河北石家庄,两男子先抢劫后“强奸”一打工仔,事后警察报批捕嫌疑人却只能针对其抢劫环节,“强奸”事实却因《刑法》中无相
关表述而无法追究。
3.2009年8年22日,广东东莞,男保安强奸劫持12岁男孩并将其“强奸”,同时还强迫男孩拍裸照。
4.2009年12月19日,山西太原,18岁外来打工男少年被男子灌醉后,被“强奸”,由于法律不能帮助他,于是他纠集朋友将强奸自己的人暴打一顿、并实施抢
劫后逃走。
5.2010年10月24日凌晨1时,广东深圳,酒后男保安“强奸”同寝室的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两人后私下解决。
法律漏洞降低男人强奸同性风险
其实,近两年男性被同性强奸的案例的确不少,但强奸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是首次。“而且,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强奸犯有期徒刑1年,已经是很难得的进步
了,”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说。
通过网络意见来看,大多数民众对于该案的判罚结果不满意。不满意的直接原因是“罪名”和判罚的逻辑。
强奸者被判有期徒刑1年,不是因为他强奸了同性,而是因为他在强奸的过程中造成了对方轻伤。但其实这一逻辑会让所有男士满身冷汗。大家会想:“如
果他在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造成对方轻伤,岂不是不会遭到法律的处罚?”
因此,有网友在博客中写道,“基于这样的逻辑,如果有人控制不住自己的性欲,又不想被法律惩处,最安全的办法是去强奸男人。当这些人发泄了自己的兽
欲又没有让对方受伤的时候,他们就不必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按照法理,法无明文不为罪,因此,按照目前的《刑法》,该案是不可能以‘强奸’罪论罪的。”朱永平说。
设计法律的人一般会“以为” :妇女就是弱者,但是他们没想过,14岁-28岁的男性也有许多是弱者,有的甚至连女人也打不过,特别是练过格斗技的女人,他们被这类强势的女性强奸了,反而自己成了强奸犯(因为女性体内有证据),无论是否违背男性意志,犯罪的一方永远是男性(这实在有够寒的),被男性强奸了不单自己受罪了(有的受伤过于严重得了肛门癌),犯人却逍遥法外。
我的一个朋友脑袋不灵光,一天晚上邻居的一个小女孩[11岁]在他家吃饭,吃过饭他先出来进入邻居小女孩房间。小女孩回到房里,突然感到有人抱住她,她一害怕就叫,男的怕她再叫嚷就用手捂住她的嘴。小女孩咬了他的手,他松开就跑,小女孩打开电灯看清他光着身体跑了。随之小女孩给她舅舅打电话报了警。请问各位专家这属于什么
我出生在农村属于农村户口,分有田地,上大学将户口迁到学校,毕业后再打回原籍。现在我是单独一本户口本,我是户主,和我的家人的户口的分开的。请问我现在是属于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谢谢!
我在网上5173买了个账户 500块钱 可是现在又被对方找了回去 请问对方这个属于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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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解除合同,现在集团公司又聘用我,是属于合同继续还是重
请问,公司改制后我们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得到了4万的赔偿金,两个月后集团打电话给我聘用我为焊工师傅,应签订什么合约?注原公司属于集体的下属公司。
我一个朋友(17岁未成年)刻了个某市篮球协会的假印章弄张自己个人资料和本荣誉证书印上去向同学炫耀,只为了炫耀,不为营利。这应该不构成伪造印章罪吧?但会不会有什么处罚呢?
以前偷东西被抓了还拍照和采集指纹,拘留了10天就放了是属于犯罪还是行政处罚呢,会留案底吗?
前几年不懂事偷了工厂里的东西被抓,到拘留所后还拍照和采集了指纹信息,拘留了10天就放出来了,这样是属于犯罪吗,会留案底吗?算不算有犯罪前科呢?
自己私开地属于泄洪区 现在村里要收费我是交还是不交 要是交收费标准是多少
自己私开地属于泄洪区 现在村里要收费我是交还是不交 要是交收费标准是多少
原企业法人将集体企业房产的产权已经登记到其新办的公司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集体企业有一处商铺,250平方米。原企业法人江XX自己私人设立了一个公司,没有出一分钱购买,就将集体企业商铺的产权名称已经变更登记到其私人设立的公司,所有权已经转移。请问,这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