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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强奸男性(同性)现在还是不属于犯罪吗?

男性强奸男性(同性)现在还是不属于犯罪吗? 法律一直存在巨大错误为什么还不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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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生的几起男性“强奸”男性的案件:

1.2007年12月15日晚,河南郑州,16岁男少年希望成为艺人,却被自称“北京某艺校招生老师”的男子诱骗后强暴,男孩父母哭诉无门。

2.2009年3月18日凌晨,河北石家庄,两男子先抢劫后“强奸”一打工仔,事后警察报批捕嫌疑人却只能针对其抢劫环节,“强奸”事实却因《刑法》中无相

关表述而无法追究。

3.2009年8年22日,广东东莞,男保安强奸劫持12岁男孩并将其“强奸”,同时还强迫男孩拍裸照。

4.2009年12月19日,山西太原,18岁外来打工男少年被男子灌醉后,被“强奸”,由于法律不能帮助他,于是他纠集朋友将强奸自己的人暴打一顿、并实施抢

劫后逃走。

5.2010年10月24日凌晨1时,广东深圳,酒后男保安“强奸”同寝室的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两人后私下解决。

法律漏洞降低男人强奸同性风险

其实,近两年男性被同性强奸的案例的确不少,但强奸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是首次。“而且,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强奸犯有期徒刑1年,已经是很难得的进步

了,”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说。

通过网络意见来看,大多数民众对于该案的判罚结果不满意。不满意的直接原因是“罪名”和判罚的逻辑。

强奸者被判有期徒刑1年,不是因为他强奸了同性,而是因为他在强奸的过程中造成了对方轻伤。但其实这一逻辑会让所有男士满身冷汗。大家会想:“如

果他在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造成对方轻伤,岂不是不会遭到法律的处罚?”

因此,有网友在博客中写道,“基于这样的逻辑,如果有人控制不住自己的性欲,又不想被法律惩处,最安全的办法是去强奸男人。当这些人发泄了自己的兽

欲又没有让对方受伤的时候,他们就不必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按照法理,法无明文不为罪,因此,按照目前的《刑法》,该案是不可能以‘强奸’罪论罪的。”朱永平说。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BLACKD……(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5-12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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