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我想问一下这个法律是2008年公布的,应该没有作废。这什么有些法庭说超过一年之后不签劳动合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用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这句话写得好清楚是一定要支付的。难道这个法律是不是没有效力么?
它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实行。上面就是它的第七条条款。我一个字都没有变。难道劳动仲裁这些仲裁员要么素质低。要么故意这样无视法律。他们不是很专业的人么,难道是临时工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否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否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依据?特别是其中第二十七条,第四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院是否应依此判案? 问题2. 法院在2008年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签劳动合同事项,超过一年的就是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请问是这样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