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实施细则中 第五章附则中关于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是否包括户口在拆迁房屋内,居住满一年,但它处有自有产权房的状况?(该产权房为自行购买,未享受过任何福利分房及拆迁补偿)
我家现在住的楼现在要拆迁,但是拆迁是为了明显的商业利益,是开发商用来做商品房出卖的,已经规划好并取了楼盘的名字,而现在和我们家谈判的人是具有行政身份的人,并且给出的条件及其不利我家,请问这样的状况,要拆迁是否适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他们以行政方式参与拆迁是否违反了国家的规定?
关于市政府建高架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于被征收人有什么优惠补偿政策(独生子女有没有平方优惠,小户型拆一还一后还能不能增购平方)等。
经园林处同意我与2008年将个人投建的一游泳馆购买,改建成餐饮经营,并与园林处签订用地十年租期,也在规划局办理临建规划手续,投资达1000万元,现在公园要改建,需拆迁,还有6年土地使用期,我怎样获得最大最好的补偿?
一朋友,在房地产开发商那里买了房子,没有登记,也没有备案,去银行做了贷款,有贷款合同,是开发商做的担保,现在被人告了,也被别人去开发商保全了那套房子,现在想问的就是几点: 1;被保全后,房子能不能做登记或者备案? 2;如果登记后,又被其他的人去房管局保全了,那第二个保全的算不算在登记后保全的第一人
该地块现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但无偿划拨给某个村集体使用,但该集体擅自将该地块出租给别人挖鱼塘,请问是否合法,可有什么法律法规对这种出租行为做出何种规定
本人于3年前承包了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政府当时要求当做停车场使用,可是由于生意不景气,并且过往师傅反映洗车困难,而车场面积又大,利用不全,因此想要在场地上建造一个洗车场,一方面增加经济收入,另一方面服务过往司机,不知道可不可以建造,如可以需要准备相关的那些东西,望解惑,谢谢!
去年单位团购买房当时签合同签的我的名字,是老妈付的首付款,后来结婚和老公又登一套,离单位近些,原来的那套房子去年9月份已经备案,现在想把房子更名到老妈名下,我已经在售房部将合同和首付发票名字更改过来了,但房管局说不能更名,有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互相购房能不能更改备案信息?? 已经和开发商协商好,新合同
拥有土地使用权,现将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地上有建筑物(危房),是否可以与承租人签订协议,只将土地出租,地上建筑物不在租赁范围内,但是承租人可以在房屋内自愿居住(承租人没有自住房屋),但由此危房产生的一切后果与出租人无关。这样的协议有法律依据吗,可以签订吗,如果不能签订,怎样解决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