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很多,希望大家耐心看完,帮帮我,谢谢大家了 前天晚上,有六个中文系的女生被十三四个体育系的女生打了,在中文系女生的宿舍里面被打的,其实这事就是体育系的找茬,因为以前这个宿舍是体育系女生的,但是是空着的,宿管说让中文系女生搬过去(不是中文女生非要搬的),体育系的不同意,最后学校协商还是让中文的搬过去了(是协商好了搬过去的,并不是中文系的非要搬),从搬过去那天到被打的那天一共5天,体育系天天晚上找上去骂(因为体育系正好住在这个宿舍楼下),总骂她们跺脚,说吵的体育女生睡不了觉,可是大家想想谁没事的老跺脚玩啊,有动静是避免不了的,上下楼住着嘛,在翻过来说,中文女生在被骂了两次以后就觉得不对劲,第三天她们根本就是没跺,下晚自习进屋就坐在床上聊天没动了(目的就是为了试一下体育女生是不是找茬),可是还没十分钟呢体育系女生又进来骂,结果她们就都吵了起来,第四天晚上也是一样,有一个体育女生都动手打中文女生了,只是给闪开了没打到,后来体育女生的老师去了把她的学生带走了,什么都没说也什么都没管,中文女生把这件事情就告诉老师了,老师说明天去找她们老师说一下,第五天上午的时候却是体育女生的老师先来找中文女生的老师的,协调了一会最后就是说各自都管管各自的学生,可是事情就发生在今天晚上,在中文系老师接到电话的时候,这几个中文女生都被打完了,十几个打六个,老师赶到的时候,见到宿舍乱七八糟的,暖壶也碎了,地上都是水,女生在床上哭,问清楚后才知道,在给老师打电话之前被打了一回,在挂了电话后又被打了一回(也就是老师赶来的路上,老师大概用了八分钟到的)后来老师带着她们去找体育女生,结果体育女生还挺有理,气势汹汹的围了过来那架势好象想把老师也打一顿,老师打了一个体育女生一下,但是可以确定的是没打着,后来体育女生就装着被打晕了,不行了要去医院,后来中文女生也都难受的站不起来,中文老师带着学生就赶紧去医院了,(之前给体育老师打电话她说有事来不了)但是在医院却看见体育老师了.中文老师就换了家医院,从医院回来以后才知道体育女生报警了,学校又让警察回去了,说学校解决.装做被打晕的女生住了一天院,其实晚上十一点多才去的医院,第二天早晨就出院了.明显的是体育女生理亏,学校的协商一直偏向体育女生(因为内部有关系)中文女生得不到合理的说法.我想知道这件事在法律上有什么样的解释~~? 注:在老师赶到前中文女生有打架经过的录音,她们只是被骂了很多天很无辜,就想到录音让老师知道是谁的错,只是没想到就打起来了,把打架全过程的声音都录下来了!体育女生就是死抓被中文老师给打了,其实没打. 这件事在法律上应该有什么解释???被打的女生怎么办,怎么样才能给她们一个合理的说法~~????
关于对《简析民事再审申请没有法定审查时限而衍生的问题》的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法〔2001〕164号 第六条第二款:办理再审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 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一个已经成年的高中生(已经满18周岁),因为和班主任发生口角。被班主任让家长带回家里,并且扬言,该高中生不道歉就不给回学校读书。 请问,这个班主任是否有权利这么做?法律允许这个班主任的做法吗? 如果这个高中生不愿意道歉,那么应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可以帮我解惑。谢谢! ps:其实这类
结婚已经有一年了,因为婚前的很多出轨的事发生,现在已经很难相信口头上的约定,所以想现实一点,想做一张婚后协议书,这也是双方的决定。 问题是现在男方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想用他父亲的名义下的房子(现在我们的新婚房)做为婚后协议其中的一项,所以就是再有出轨行为的话 房子和男方的所有财产都归女方所有。
某人在一公司,前不久向分管办公室工作的老总,口头请示出示一份工作收入证明,该老总并未答应,过不久,其同事A正好去办公室盖章,而且该老总正好外出,将公章交与其同事B,该人就随同同事A一起去同事B的办公室盖章,然而该人当着同事A的面盖了其中一份收入证明,并口头说事后会去找分管老总请示。然而盖完章后,正好此人
您好! 咨询一下关于超生子女罚款的法律依据.事情详情:我哥05年生一子,按国家计划生育计划规定,期间按法律规定实行节育措施,2010年又生一子.但今年当地政府以超生为名,实行罚款9000元.请问着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若违反这9000元的罚款是按什么依据得出这数据. 谢谢! 农村是否有五年后可生育第二胎的规定呢?
请教应该怎么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 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劳动合同上写着工作内容为 车间 而实际上工作内为一人多岗位.当初约定为机修. 而所从事,修机器,修模具,开叉车,车间管理,生产管理,仓库管理等.公司很小是家日资的企业.我想知道1,劳动合同上的工作内容是否合法.2,一人多岗法律有没有规定有补贴,因为我拿的只是机修的一份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