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在a地国贸大厦项目负责人 徐某,系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 2007年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国贸大厦,徐某位任该国贸大厦的售楼部经理。马某因系外地人,在考察期间认识了徐某,徐某称:“关于国贸大厦项目承包的事情能够摆平。”于是马某给了徐某2万元人民币,并写了一张承诺书“承诺若该项目成功中标进出施工便支付给徐某工程造价的1.5%的业务费”。现在马某承包到了该项目并进场施工,后因个人原因终止该项目。 2011年徐某一民事诉状起诉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剩余的58万元业务费。一审法院认为承诺书符合居间合同的性质和特征,判江某公司支付58万元业务费。江某公司不服上诉中院,中院以我国法律未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也并非招投标活动中有居间行为就违法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筑法》《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均是发包方与承建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筑承包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承包方、居间方有违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故认定承诺书有效。维持原判。 问题:1,徐某是居间合同,还是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徐某系畅某公司工作人员并且是国贸大厦的销售部经理,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马某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本人认为徐某的行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不是居间合同,因为徐某的身份是该公司的员工。但是法院却认定是居间合同。请问大家有什么看法? 问题2. 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7万元左右能否被判缓刑? 逢年过节收受的礼券,红包能否被视为受贿情节,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量刑标准是什么?
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47000元,已退赃,但还是被刑拘了,下一步会怎样?
我的朋友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当中,先后过年过节收受他人47000元钱款(分成若干次,一次几千,一次几千)为此人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时放宽审查力度,事后此人因多次出境赌博被抓获,我的朋友就也牵连进来,但事后我的朋友已经把所有赃款全部退还,但是2010年2月26日还是被刑事拘留,想知道下面检察院会有什
关于网站涉及违法行为时其负责具体操作的工作人员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如果A网站的工作人员在其老板的授权下转载了B网站上的新闻,后被发现A网站由于未注明转载的出处而存在违法行为。请问:这名负责操作的A网站的工作人员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暖气报停了他们的工作人员没有来给停气过后说是自己私接事窃热行为
我家的暖气已经报亭了,报听三年给供暖三年,去年突然给停了,给下个罚款通知单说自己私开暖气阀门罚款2000钱并补交当年的取暖费,物业不管,锅炉房也不管,现在这是谁也不管,不知道该找谁说理去,希望你们能给我一个明确的指点,我该怎么办
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务要信用业务员帮其贷款,其行为有没有为法
张三为某信用主任 李四,王二,罗三,为信用社业务员 张三要,李四等三人,在信用社帮你贷款,10万余元。几年没交利息,也没还贷。 谁能说说,张三是什么行为。
请问我朋友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7.5万元,应该如何判决? 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具体情况是:他与某国家公职人员做生意,该公职人员从别人手里抢来生意给他,他又将该生意转给他人,并从被转让人处拿了一部分钱,大部分交给上述的公职人员,自己留了7.5万?该如何定罪
国家工作人员因涉嫌受贿被检察院刑事拘留,当事人的哥哥为普通公民,在事件中未曾得到受贿的任何好处,但检察院以涉嫌受贿为由对其进行刑事拘留,理由是逃避调查,请问这样对普通公民的刑事拘留有没有期限,刑事拘留的依据是法律的哪点哪条 检察院指出可能在帮助其弟弟受贿但本身未得到任何利益好处 在线等待回答 谢谢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