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徐某的行为是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还是居间行为?
徐某的行为是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还是居间行为? 马某,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在a地国贸大厦项目负责人
徐某,系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
2007年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国贸大厦,徐某位任该国贸大厦的售楼部经理。马某因系外地人,在考察期间认识了徐某,徐某称:“关于国贸大厦项目承包的事情能够摆平。”于是马某给了徐某2万元人民币,并写了一张承诺书“承诺若该项目成功中标进出施工便支付给徐某工程造价的1.5%的业务费”。现在马某承包到了该项目并进场施工,后因个人原因终止该项目。
2011年徐某一民事诉状起诉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剩余的58万元业务费。一审法院认为承诺书符合居间合同的性质和特征,判江某公司支付58万元业务费。江某公司不服上诉中院,中院以我国法律未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也并非招投标活动中有居间行为就违法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筑法》《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均是发包方与承建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筑承包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承包方、居间方有违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故认定承诺书有效。维持原判。
问题:1,徐某是居间合同,还是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徐某系畅某公司工作人员并且是国贸大厦的销售部经理,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马某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本人认为徐某的行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不是居间合同,因为徐某的身份是该公司的员工。但是法院却认定是居间合同。请问大家有什么看法?
问题2.
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风清扬1(浙江-金华)
提问时间:2012-04-22 0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