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家住二楼(总高六层),二楼的每户人家有分隔开的能单独使用的长约10米、宽2米的露台(这个露台房产证上无登记、购房合同中无说明)。楼下是三间商铺,楼下第一间的露台因位于3-6楼的阳台下,时有杂物扔下,朋友做了一个遮阳棚;楼下第三间商铺做的广告(未经审批)做到二楼的阳台处并有安全隐患。请问: 1.露台是属于专有的还是共有的,使用权属谁?(如是共有的出现诸如楼下漏了等情况谁有赔偿责任?) 2.一楼能否将广告做到超过与二楼分界线的天花板与地板的中界线? 3.遮阳棚是否属违章建筑需拆除? 4.楼下商铺如果要做广告是否需要征得二楼的同意? 谢谢!
我们家有套门面房,爸爸在法院把房子的使用权给了爷爷,现在有什么办法可以收回房屋的使用权?如果我爸爸把房子以买卖的形式卖给我,那爷爷的使用权是不是也就随之失效了?
中国的房子都只是70年的使用权,并非产权,"查了许多资料还是有点不明白,城市与农村在使用权上的区别...我的理解不知是否是对?据以下条例: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那意思
我现租有一门面,属商住楼,但门面特殊,早期是楼梯过道,改成了门面,开发商给经营权卖给了我们现在的房东,门面与整幢楼不是平齐的,向前延伸二米多,隔壁是一家超市,现在超市将广告打在向前延伸的外墙上,此墙并不与他们公共,现在我们想做广告,想请问刘律师,我们有权利争取吗?另外,我让房东去和物管交涉,物管方在
甲和乙两户共有一处使用权的房屋,该房屋有a和b两间,居住面积分别为13.7平方米和10平方米。该房屋有一本房卡,户主为丙(丙为甲和乙的父亲,已过世)。此外,双方各有一本户口簿(分户所得),两本户口簿中,甲户口簿中有甲一人,乙户口簿中有乙和甲乙的母亲。 此外,20年前,家庭成员有一份书面协议,大致意思为将甲
问题是这样的: 大约35年前,我老家是从现在的这个村移居到同一个省的不同市的一个村,移居到那个村落也自己建了房子(大概70平的面积),在那里住了有7、8年,后来又回来了,30多年过去了,那个房子还在,我们离开的20几年,曾经也有人住过那个房子,但是现在是空的,现在那个村落要开始拆迁开发,我就请教各位律师朋友
我的父亲是军人,在部队分得一套91平米的军产房,后来转业到地方,在地方没有分房。母亲的单位也从来没有分过房。请问我父亲现在去世了,母亲和我对该房的使用权和继承权如何解释,部队是否有权收回房子 补充:军产房属于无产权类的,没有交过钱买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