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个下属部门的会计,到总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由于不够细心,没有核对就签字了。领完后,担心自己携带不安全就马上将发票给我的部门领导保管。第二天早上,当我读卡核对发票号的时候发现少了几张,我马上上报公司财务部门,并到税务局将丢失的发票撤销,公司经过几天的调查没有查出结果,准备报警,告
我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后,发现该票开错,询问对方说是未申报后,在未看到对方票的情况下,先把发票作废了,之后对方通知说该票已审核通过,这个问题该怎么办,是不是要税务局的人来稽查?
会计在单位指示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否构成犯罪?
企业让会计虚开增值税发票,但是目前看没有造成税款流失,虚开的目的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达到融资的目的,虽然欺骗了银行,但是也没有造成资金损失,能够按期归还。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是在企业的指示下做的,是否也构成犯罪?
缴纳了17%税金,价税合计86万元,抵扣税12.5万元(8份)采用我地100%经营者共性偷税潜规则(进,销项均不入账)将进项专用发票转给他企业方法偷取増率17%税金(实为6899.45元)此行为是否属"虚开"或"偷税"或两行为皆存,最高检刋出同期,同载体案例为偷税一罪,能否佐证此行为属偷稅行为.另法院虛套10%增率裁定偷税2.4万元,税务机关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