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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涉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缴纳了17%税金,价税合计86万元,抵扣税12.5万元(8份)采用我地100%经营者共性偷税潜规则(进,销项均不入账)将进项专用发票转给他企业方法偷取増率17%税金(实为6899.45元)此行为是否属"虚开"或"偷税"或两行为皆存,最高检刋出同期,同载体案例为偷税一罪,能否佐证此行为属偷稅行为.另法院虛套10%增率裁定偷税2.4万元,税务机关首先补缴税款20万元,最高检,最高法,税务总局高检会(91)31号第4条:"依照判决书收缴或退回",应否执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VRe6241()
提问时间:2011-12-26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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