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是一个从事销售工作的打工者,2011年5月份从上一个公司辞职,辞职时通过邮箱给公司发了辞职报告,当时公司领导通过电话同意我辞职并告知我不用做工作交接。在我辞职之前有价值30多万的产品由我发货给客户,因为是长期客户,所以客户并没有给我出具书面的收货单据。2012年初公司找到我,要求我到陕西做工作交接,因我新工作地点在杭州,所以我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协助前公司进行货款催收,因中间间隔时间太长,那30多万的货款现在回收可能有一定的问题,现前公司有意向追究我的法律责任,作为一个普通打工者,这30多万对我来说就是天文数字我想请教一下这件事我到底有多大的责任,我应该怎么办才好。
你好,我在一家工厂打工,还在试用期内,想辞职,厂里不给回复,我该怎么办?当时签的合同要求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递交申请,但必须经过厂里批准后方可离职。
我是退伍军人国家政策分配到成都铁路局重庆**段,经过2年专业培训后原本实习3个月应给予定职,在实习期间单位以考试不合格的理由多次不予定职。连续拿了1年的实习生工资。由于单位多次未没给予转正定职,后以请假的理由离职,但并没办理任何离职手续,这样的关系持续了4年。现单位联系我说以旷工的理由要进行清退,叫我去办
私营企业想辞退员工,采取将员工调换至工资较原岗位低许多的岗位工作,以逼迫员工离职,这种做法合法吗?可要求公司给予补偿吗?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甲雇请乙开车,在2010年3月12日乙开车的时候和丙发生交通事故,在2011年1月12日在交警的主持下乙丙达成了协议,此后乙也没有再找过甲要求赔偿,但在2012年春节后,乙再次找到甲要求赔偿损失在未果的情况下,乙于2012年2月2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本案的诉讼时效是从何时起算是按一年还是两年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