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夫妻在2003年结婚,在2004年我们有了一个小孩,在2007年我们因感情不和我们双方自己协议离婚,小孩由我抚养,全部由我承担抚养费,在离婚的时候我还写下了一张80000元的欠条,但我并没有真正的借过她的钱,当时我想她一个女孩子在外不容易,我就写下了这样的欠条,欠条的内容就是以每个月支付1000元,两年内付清
女方卖掉了婚前的一处房产,用于购买婚后丈夫单位的集资房。还未取得房产证期间,丈夫背着女方私自卖掉了该房(和买方签的卖房合同),待女方发现后,丈夫已用于购买彩票花光。后来,在双方朋友的见证下,丈夫写了一份40万的借条给女方,承诺还款(双方朋友也做为证人在借条上面签了字)。现在双方准备离婚。请问这样的借条
本人离婚前,非本人所愿〈在前妻哥的胁迫下〉写了一张欠前妻的欠条15000元,日期与离婚当天是同一天,然后再去民政局办的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上并没有写此欠条15000元的事,写了双方无共同债务,现前妻以我写的欠条为由到法院起诉我,要我归还这我认为我不该欠她的这笔钱,请问我是否有胜诉的可能?另,我与前妻离婚,她是过
我两年内给予老公借款30万,今年写的借条,借条上有借款及还款期限,而且他也已经签名,我想去公证处公正,不知公证后是否有效?
我们夫妻二人准备买房,首付是我父母出的,我想能够更好的保障他们的权益,请问,打借条的话,怎样可以做到长期有效,?而不是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到时还需要更换比较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