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1日,我儿子因高烧就诊于固阳县富民广场南开设的私人诊所(事后方知其无营业执照),大夫未作任何检查,诊断为扁桃体炎,当即配药并开始输液治疗。次日凌晨,孩子出现嘴唇、耳廓、手指发紫,身体发软症状,立即赴固阳县医院抢救,抢救无效于2011年12月22日8点20分左右死亡。 事发后,市公安局做了司法鉴定,结论为急性病毒性肺炎、病毒性脑膜脑炎以及全身病毒引起的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鉴定说明该大夫误诊,延误治疗。固阳公安局取证显示:该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开办诊所的相关证件,当时的治疗处方已经销毁。
一女孩(患有精神病,但无其他疾病)在服用一男子上门所配的药后,约四小时内暴毙。该男子在服药一小时左右发现女孩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后,逃走。此人无执业医师资格证,此前行医次数不详,无固定诊所,治疗收取现金一百元。法医鉴定结果指向所配药物问题。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七年徒刑,缓刑四年”,赔偿三万。请问是
因本人家公是胰腺癌术后并发肝癌,最近卧床不起无法进食一直在家滴针,之前去过医院了但是当地说老人要是死也要死在家里的就接回家了,将近16天没吃东西。看着可怜又很担心,想想自己是学医的,当过几年医生就在家给他滴针,目前没有生命危险病情稳定,但是病情晚期,很担心如果哪天要是滴针过程中死亡了怕是病情发展所致,
因本人家公是胰腺癌术后并发肝癌,最近卧床不起无法进食一直在家滴针,之前去过医院了但是当地说老人要是死也要死在家里的就接回家了,将近16天没吃东西。看着可怜又很担心,想想自己是学医的,当过几年医生就在家给他滴针,目前没有生命危险病情稳定,但是病情晚期,很担心如果哪天要是滴针过程中死亡了怕是病情发展所致,
一年前够其中药泡入自家酒中,现患者饮用后死亡。医生诊室未悬挂执照。死亡证明写乌头碱中毒心衰。死亡证明是否有法律效力。下一步应如何处理
2011年12月21日,我儿子(9周岁)因高烧就诊于王玺在固阳富民广场南开设的私人诊所(事后方知其无营业执照),大夫未作任何检查,诊断为扁桃体炎,当即配药并开始输液治疗。次日凌晨,孩子出现嘴唇、耳廓、手指发紫,身体发软症状,立即赴固阳县医院抢救,抢救无效于2011年12月22日8点20分左右死亡。 事发后,市公安局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