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1、我单位现有一份文件,只要员工自谋职业,提出申请,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要求要自谋职业的员工写书面申请,请问,我们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应该按第三十六条还是第三十七条算 2、如果按三十六条,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文件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多于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十二年,还多支付了安置费,明显多于法律所指经济补偿金,这样合法吗? 3、如果按三十七条,我们单位给职工经济补偿金不违反法律吧?
我已经和公司签订了2次固定期合同,共计5年,现在需签订新合同,按规定,我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而公司之签订1年,没有达成一致,这样情况,我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补偿5个月的工资?
本人在从不2000年8月某公司工作,2006年7月开始签四年劳动合同。由于2000年8月---2002年12月公司没为我交社会保险,另外2003年开始交的社会保险也没有按我实际工资缴纳,我为此与公司协商,未果。还有待遇方面协商不下来,因此我于今年5月提出合同到期不续签合同并要求帮我补缴前面社会保险,公司当时不受理,我于6月9日提
谢谢律师前面的解答!公司工资都是按工时算的,在月工时167.4之外,员工在2010年1--10月间平均加班每月125小时(36/月?!)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想再签合同(虽然公司按比例给了加班费,,公司当然想继续续签合同,),应该要经济补偿金吧!
我想问一下补偿金低于最低基本工资还是按照前12个月算,然后公司工会再给予补助这种作法是否合法?而且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却让我写辞职申请而没有解除劳动同意书,这种做法合法吗? 公司以前的同事也是因生病解除劳动合同是按照前12个月算的,补偿金低于基本工资但公司称工会已给予了补助。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还有,是
我所在企业今年12月正准备改制,现在正在核算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是从2009年12月31日减去参加工作日期乘以月平均工资,我想咨询一下1。今年是2010年,补偿金按上述时间算对吗?2。我父亲2010年11月份到退休年龄,现在正在办理退休手续,如果补偿金按上述时间计算,是否还能享受补偿金?
我原是国企煤矿公司职工,后企业破产,企业性质有国有转变成民营企业,将经济补偿金与职工安置费作为股份形式转入到新成立的民营企业,但现在我所在的民营企业又将被收购回去,我请教的问题,如果被收购,我的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安置费还能得到吗?现在很多职工很不安心呐,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