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买断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
买断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 律师您好,
1、我单位现有一份文件,只要员工自谋职业,提出申请,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要求要自谋职业的员工写书面申请,请问,我们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应该按第三十六条还是第三十七条算
2、如果按三十六条,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文件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多于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十二年,还多支付了安置费,明显多于法律所指经济补偿金,这样合法吗?
3、如果按三十七条,我们单位给职工经济补偿金不违反法律吧?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in619……(内蒙古-鄂尔多斯)
提问时间:2012-03-20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