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同是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现在追加借款金额,补充合同中约定“以原抵押物剩余价值担保”,是否需要到房管局变更“权利价值”的数额?追加的借款金额能不能享受到原合同抵押登记的效力
A银行与B债务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债权为2010.1.1-2011.1.1签订的所有债权,额度为1000万。双方于抵押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注明对应主借款合同为第一笔500万元借款合同; 现双方将于2010.06.01签订第二笔500万元借款合同。问一:该笔借款合同是否于最高额抵押合同覆盖范围内,是否仍享有该抵押标的的优先受偿权
朋友向我借钱,说房产证还没下来,以购房合同和发票作为抵押,只是普通朋友,请问能给他抵押么,如果不能,是为什么呢?
你好,我有朋友想到我这里借四十万,用他姨妹子的房屋做抵押,办理一个他项权证,这受法律保护的吗?借款人应写他的名字还是他姨妹子的名字为好呢?那房屋可能值五十多万吧
他项权证, 抵押合同 都已齐备! 并且,抵押合同当中 明确了 借贷内容! 这种情况下,还用不用再写一份借款合同! 法律角度考量,单纯的抵押合同行不行1
债务人用房屋做抵押已登记,借款几十万,到期未还,一直拖,虽然有约定借款期限届满按银行同期利率3倍支付利息,但是一直拖着不是办法,我想借款拿回钱,走诉讼程序,要去债务人住所地起诉,还是可以直接申请个支付令
有一人向我借款30万不还,我起诉并胜诉,法院判他向我归还33万元。可他现无任何固定收入,名下只有唯一一套最多价值115万的商品房,我去房管局查后才知他这套房已向另一人登记抵押借款115万元。且他除这已被登记抵押的房子再无法查他任何财产和收入。请问律师:象这情况我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意义吗?申请后,法院会强制执
我放贷给贷款公司,现在公司经济状况不佳,无法按期还款给我,以前我跟贷款公司签订的是借款合同,现在公司要和我重新签订还款协议书,延期付款,请问这两种文书的法律效力那个比较高啊,协议书会不会比合同的效力低啊?
借款 合同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经双方共同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条款: 一,乙方向甲方借人民币------万元整( ¥: ) 二,借款月利率------- 三,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即刻还款。 四,所借款项附有借据及借款所需材料 五,乙方
房屋他项权证上登记日期与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的担保日期不一致,哪个有效?
借款合同:2011.01.01—2011.12.31,借款金额350万。 最高额抵押合同:2011.01.01-2013.12.31,担保金额350万。 上述两合同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他项权证上登记期限为2011.01.01—2011.12.31,担保金额350万元。 请问 (1)如果借款人在2011.12.31全额还款,银行可否在2012.01.01—2013.12.31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