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1.12月通知选房,当时选定清秀佳苑小区。2011.12月底通知2012.1.1日选择户型时必须缴纳订金:90㎡以上7万元,以下5万元。后又改为交总房价的30%。2012.1.1日选房,选中户型面积为111.85㎡(自身符合90㎡),均价2777.99元。之前咨询郑州房管局网站本次选房超出面积仍按均价收取不必补差价,如需上市交易或产权转让需缴纳总房价30%差价款。询问在场售楼人员也这样回答。之后交纳总房价310719元的30%93719元签订购房认购书,并通知年后复审完毕可签订购房合同。今日接到清秀佳苑通知,需要在下星期缴纳超出面积30%差价款19000后才可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就上述情况我有几个问题想烦请解释:1,购房认购书签订后,其中表明的总房价是否就该视为是本次交易中房屋本身的实际成交价,如当时确实需要补交超出面积房价,为何不在购房认购书中注明实际总房价。2,市房管局及房产商是否存在有意设置消费陷阱。要知道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基本都是弱势群体,而在本次事件过程中,房管局,房产商都以强硬态度命令式采取收取各种费用,如不按其要求执行就视为自动退出处理。而且房管局,房产商总是一再改口否认之前自己给出的说法。3,房管局房产商所让缴纳的这30%超出面积差价款19000元的计算,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针对疑问1,2,本人可以放弃此次房屋交易。但是否可以对房管局,房产商的行为进行起诉或12315央视晚会投诉曝光。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按本次规定缴纳超出面积差价款认购。那么今后取得完全产权时,按规定需缴纳总房价的30%。可是以111.85㎡的为例,已交房价310719元,并补出超出面积21.85㎡19000元的差价。那么要取得完全产权时总房价的30%是否应该剔除超出的面积,按照90㎡的缴纳,因为超出的21.85㎡已经在经适房均价的基础上让大家按市场价补交过差价了。
在我上大学的时候家里正好拆迁,因为户口不在家,只分了单人一份建筑面积(我是独生子女,本来是有两份建筑面积的)给我,按家里总共四个人(爸,妈,我,奶奶)来算共有楼房和平房建筑面积140个平方。 毕业后我又将户口迁回家里,2007年结婚,因为没有住房,和老公都住在了父母家,2008年生了女儿,女儿的户口也落在父母家
我几年前申请了政府发的经济适用房,已经拿到了房产和土地证。今年已满5年。我现在想出售。不过要补差价,我就拿到完全产权了。不知道需要像当地政府缴纳多少差价的土地征收费?我江苏扬州地区的。我房子面积63平方,车库7平方。请你帮我算一下按国家规定应该像政府缴多少钱好吗?谢谢!!!
我已经成年。老房子有5个人户口分别是我,父母,奶奶,大伯。 房子是30平米。 问题1。我父母在本市另有一套50平米建面产权房,上有我们3个人的名字, 这样人均居住面积如何计算,是否要加上老房子的面积? 我奶奶和大伯的人均面积又是如何计算,他们2人是否能申请? 问题2。我是不是能把产权房上的名字去掉。然后和我奶
本溪的经济房,想给妈妈买,她是本溪户口,但是马上退休,贷款办不了,我可以贷款,但是我是外地户口。试问可否我和妈妈共同购买,然后我贷款?
2011年在社区居委会申请了经济适用房,当时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说要用户主的名字申请,也就是我父亲,现在我们终于抽中了一套经济适用房,钱刚刚交上,问题就出现了,这套房子办房产证是应该办我父亲的名字,还是办我的名字?或者当时就应该用我的名字来申请? 若用我父亲的名字登记的话,几年后要过户到我的名下 就又
你好,我把自己的情况说一下你看能不申请经济适用房:我和丈夫以前都是平顶山市单位的集体户口,但2010年6月份后我和孩子的户口转到当地的一姐姐名下(因在平顶山市没有房子),我现在已有两年没有工作,丈夫一月大概有5000元入。
婚后,男方作为主申请人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取得了购房资格,正欲签订购房合同,请问: 1. 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离婚了,还有资格购买嘛?若能,有什么后遗症? 2. 购得经济适用房时,对双方出资情况做了书面说明,离婚后,如何分割?(现在经济适用房5年后卖出,有一半收益归政府,有和影响?)
本人有位朋友,其亲戚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想转让给我朋友,听说要5年后才能办理过户,现才3年;我朋友怕此两年期间出现变故,顾想跟他亲戚签份合同。 请问:这样的合同要怎么来拟???(还未有房产证)。 谢谢!!
我们一家三口与我爷爷奶奶同住,爷爷奶奶是武钢退休职工,房主是爷爷,爸爸妈妈没有工作,无房产,只有妈妈现在在拿退休金,我还在上学,请问能帮我父母申请经济适用房吗?谢谢
经朋友介绍,现在新沂预购一经济适用房。房子已经年满五年。请问经济适用房在买卖过程中与平时的商品房交易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或是需要注意的事项?还有过户以后,房子的属性(经济适用房)变化了吗?还是经济适用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