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经济适用房超出面积补交差价问题
经济适用房超出面积补交差价问题 于2011.12月通知选房,当时选定清秀佳苑小区。2011.12月底通知2012.1.1日选择户型时必须缴纳订金:90㎡以上7万元,以下5万元。后又改为交总房价的30%。2012.1.1日选房,选中户型面积为111.85㎡(自身符合90㎡),均价2777.99元。之前咨询郑州房管局网站本次选房超出面积仍按均价收取不必补差价,如需上市交易或产权转让需缴纳总房价30%差价款。询问在场售楼人员也这样回答。之后交纳总房价310719元的30%93719元签订购房认购书,并通知年后复审完毕可签订购房合同。今日接到清秀佳苑通知,需要在下星期缴纳超出面积30%差价款19000后才可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就上述情况我有几个问题想烦请解释:1,购房认购书签订后,其中表明的总房价是否就该视为是本次交易中房屋本身的实际成交价,如当时确实需要补交超出面积房价,为何不在购房认购书中注明实际总房价。2,市房管局及房产商是否存在有意设置消费陷阱。要知道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基本都是弱势群体,而在本次事件过程中,房管局,房产商都以强硬态度命令式采取收取各种费用,如不按其要求执行就视为自动退出处理。而且房管局,房产商总是一再改口否认之前自己给出的说法。3,房管局房产商所让缴纳的这30%超出面积差价款19000元的计算,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针对疑问1,2,本人可以放弃此次房屋交易。但是否可以对房管局,房产商的行为进行起诉或12315央视晚会投诉曝光。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enovo……(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2-03-10 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