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在您百忙之中打扰您很过意不去。本人想向您咨询以下几个问题,网赐教。我家是一楼靠东侧冷山,楼房坐北朝南。供暖公司把我家的东山墙向南北延伸围起一个大院,给我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如擦东窗得敲供暖公司的门才能进去。南边筑起的墙一到春天,刮起穴风,窗前有很多流沙,都刮进屋来,窗户很不干净。另外噪音也时常超过70分贝,尤其是早晨,弄得我常常睡不好觉。当然,这些已经形成好多年了。请问,1、对方圈强是否侵占了我的生活空间?我听人说,居民窗外有一米的生活空间区问题,是否有相应的法律规定?2、对方在窗前筑强,引起的学风,造成窗前很脏,属于环境污染吧?3、还有噪音污染?请问我能讨回公道吗?谢谢解答
爸妈的老年生活需要照顾,许多年前我们就提出请保姆,他们不同意,断断续续请来几个他们都被赶走了。因为我们没有与他们在一起居住。现在问题来了,妈经常见发病,(她的病说发就发,我们姐妹曾领妈去心理科,诊断书还在,具体病名我说不清,有这方面的病她不吃药,为此她非常恨我们)父亲每次在妈发病(不是精神病)时都不
一个朋友是保安公司的保安员 分到一工厂做保安工作,现在和工厂物料员一起拿了价值10W物料出去卖 他只是负责进出车辆货物检查,而物料员负责那些物料进出 记账 发货的事情。。。。请问 他们是构成职务侵占还是盗窃。。。。如果是职务侵占 那么他们2人都是以一样的罪名定罪吗?
你好,我的叔叔,于1993.2.8,参加了我们县劳动局办理的劳务输出,工作单位是青岛港口,做装卸工。于1994.3.19,在装卸水泥中因工负伤,并就诊于青岛港口医院,医疗终结,鉴定为胸十二椎骨折,下肢瘫痪,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 于1995.5.31,经沂南县劳动局与本人协商同意,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办法:1、由甲方
一、 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主体及犯罪客体概念混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刘勇军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身份。 二、犯罪主体必须是“利用职
我租的房子里设施出现问题,房东以各种借口不给予修理更换,影响我生活可以要求赔偿吗?
去年11月份我在春馨园租了套房子,房东是苏州的一个中年人,房子一般,但是家里的电器设备大多二手的,有些还比较旧,其中微波炉使用一直是有时有用有时没用,当时看房东年龄大一点没有说什么,但是现在就不可以用了,我和房东提出修理一下或换个新的,他就说你爱住不住,走人但是押金不给,到了四月中旬时浴室里的热水器不
单位让我待岗,给我发了680的基本工资,但是后面扣了我的3金2险,到最后我还差单位500多,单位的做法合法吗???不是说有一个什么最低生活费的标准吗??难道我这里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