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委托B借钱给别人,合同上没有体现,但是借款人认可。如果借款人不还钱,需要起诉,可否以A的住所地为约定管辖法院?借款人提出异议,那么异议成立吗?
投诉人去工商局投诉,说XX公司经法院查询,该司在发证时的三月十日已不在住所地经营,这是租给该司的房东
而工商局的人要求投诉人提供被投诉人公司新的地址, 投诉人其实就是想通过工商局知道原注册地的股东,想对股东们发起诉讼, 现工商局这样要求:合理吗?
请教各位专业律师,协议中如果约定“协商不成的,应向义乌仲裁委员会或者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一下:乙方也是在义乌。 这种约定效力如何?急盼回答,叩谢! 向法院起诉,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还是依照约定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既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管辖的问题,刚才已经咨询过,但还又问题要补充,麻烦了!
协议中约定“协商不成的,应向义乌仲裁委员会或者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的约定自然无效,那么对“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约定是否有效呢?
建筑承包合同约定,有纠纷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而履行地在乙方所在地。真的发生纠纷后,可否突破约定管辖条款,在合同履行地起诉?
合伙股东(担任公司法人和总经理)直接参与其他公司合伙经营,其他股东可否根据以下合伙约定维权?谢谢!
第九条 禁止行为 1、禁止股东自己或以股东名义参与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经证实后,责任由个人承担,与合伙和其他股东无关,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2、在进行业务活动期间,禁止股东之间产生不利于公司的私人恩怨,如因私人恩怨造成损失者,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3、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
担保人手中有别人欠借款人钱的收据,担保人能委托法院处理吗“?
2008年12月30日,借款人A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利息3分,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该借款由被告B左右保证人在字条上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 现在法院传票下来认为原告与借款人A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B作为担保人应对借款人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现因借款人A拒不归还借款,且原告无法查询到其下落。故,原告现
授权委托书中有注明委托代理期限的,该期限内委托人能否撤销委托?
授权委托书中有注明委托代理期限的,该期限内委托人能否撤销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