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股东(担任公司法人和总经理)直接参与其他公司合伙经营,其他股东可否根据以下合伙约定维权?谢谢!
根据你对问题的补充,他通过电话管理另一合伙企业的财务,实际就是参与了那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再说,你们的协议要求不得再加入其他合伙,并不是只禁止参与经营,无论合理不合理,都是大家自愿的约定,约定就应当执行。但实际上他的行为可能并不会给你们的企业造成多大损失。
因此,你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可能过重。如果你们按协议处理,最终有可能出现他被除名,但你们并不能提出自己遭受损失的证据,因而协议要求只退30%股权价值,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我的补充: 2012-02-20 19:52
合伙与有限公司的股东不是一回事。如果他又在其他有限公司入股,你们的规定可能对他没有什么约束力。因为你们协议中的“合伙”一词这种表述,不能涵盖有限公司的。
公司章程有约定,就可以按公司章程处理。
公司法规定股东不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你们又约定了不得加入其它合伙,此处约定存在缺陷,那就是他可以作为股东在其它公司出现,他不是合伙。另外他入股的那家企业经营的业务又与你们现在的合伙业务不相竞争。所以暂时给出这样的意见,如有详细的地方,可电话联系。
约定较为清楚,可以起到对合伙人的限制。对方的辩解没有道理
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您好!可以依法进行维权。
如果合伙协议有这样的约定,且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加入另一合伙组织很可能会危及本合伙组织资产的稳定性,你们可以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
可以。《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完全可以。
可以,没问题。
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维权
如果你们的合伙协议第九条第五款这么规定了,是可以劝他退出新合伙企业。但是他从事的并不是有竞争性的同行业,对你们也不会造成实际损失,所以你们无法要求他赔偿。他不听劝,你们可以按照第六款表决除名。
我觉得需要注意:
1、你们企业是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公司?
2、他加入的是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公司?
3、他在新企业中的身份,是股东还只是管理者?
4、“禁止股东再加入其他合伙;”的约定,我觉得有无效的可能;
5、你们是否可以考虑免除他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责任?
你好;1、股东应该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违约应该承担责任;2、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除名违约股东;3、如果被除名股东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该赔偿;4、我认为:“对被除名股东只退还当期实际股权价值的30%,现金支付。的规定”显失公平,侵犯了除名股东的权利;他违约应该赔偿所造成实际损失而不能扣押他股权价值。5、不是“退还当期实际股权价值”而应该是公司收购除名股东的股权价值。
你好,根据你们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5、禁止股东再加入其他合伙;完全是有效的,因为你们是平等主体之间在自愿的情况下约定的又不违返法律规定,所以完全可以以该条约定和第6条约定履行。其他各合伙人完全可以以该协议或章程的约定的权利、义务追究他的违约责任。
可来电话详细咨询。
阁下,请先明确,你们成立的是公司、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据你所述,估计你们成立的非公司,而是合伙企业或者个人合伙,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受其约束,个人合伙依据《民法通则》成立受其约束,但无论是合伙企业还个人合伙均不存在“股东”,只有合伙人。关于合伙人参与其他合伙或公司的规定,除非经营与本企业竞争的业务,法律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参与其他合伙企业、公司经营、投资并无禁止,虽然你们约定“禁止股东再加入其他合伙”,但其加入其他合伙经营或者投资,如果与本企业不构成竞争,实际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则你们向其主张赔偿无事实依据,但可以根据约定表决令其退伙。以上建议供参考,具体需审查完整材料后方能给你切实可行的建议,祝一切顺利!
深圳陆俊明律师
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维权
各股东受“禁止行为”的约束,即他违背了第5点的禁止行为,你们有权以第6点的约定对其处理。
可以要求。
从合同内容原文来看,似乎可以理解为合伙人在本企业之外不能参加任何其他合伙企业,但究其本意,从合同目的的角度,我理解这应当指的是:合伙人不得处于与本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经营活动。
而且,从您描述的情况来看,该合伙人加入其他合伙的行为可能还没有给你们的合伙造成实际损失。
因此,如果现在你们用以上条文来将该合伙人除名的话,恐怕还值得推敲。建议你们慎重考虑。
另外,如果确实要将其除名,建议提前向其发函进行相关警告,在对方答复的基础上再进行进一步行动。这样可以从程序上进一步完善除名的合法性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法律规定办事,只要你们认为他的行为损害了你们合伙企业的利益,那么,你们可以要求他停止有关的损害行为,并对合伙企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你的目的什么?想将他出名?还是他给你们的合伙公司造成损失,你让他赔偿?
1、你们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行为应该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不受你们个人之间的私下协议约束;
2、至于股东是否能够入股其他公司或者其他参与其他公司的管理,完全按照公司的章程和公司的管理制度执行;
3、“禁止股东再加入其他合伙”的约定,对股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你们的合伙协议第九条第五款规定了可以劝他退出新合伙企业。他不听劝,你们可以按照第六款表决除名。或者表决免除他的职务。
最好协商解决。以你提供的情况来看,你们如直接处理他,至少存在以下问题:1、“合伙”是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2、如何界定“直接”参与?3、既然说他是参与其他“公司”,何来的合伙呢?
你好!你上面说的情况我大致看了一下。到最后也没搞清楚你现在的企业是“合伙”性质还是“公司”性质?你一边说“股东”,一边说“合伙企业”,这两个概念是属于不同类型企业的用语。年能先把企业性质搞清楚么?
可以。
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按协议第6条规定,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权利!
你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是完全可以的!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如果对方加入的不是合伙企业,那么你们并能依据第5、6条除名,如果是合伙企业,约定有效,除名前必须证明他属于劝阻不听者,而且你们约定的退还30%显失公平。
如果你们董事会想开除他是可以的,不想开除他,只是想要他赔偿也是可以的。
我以前处理过类似的问题,你就按公司章程处理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