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有一个婚约财产纠纷的案子,想咨询各位一下: 我是女方,关于彩礼的事。婚前半个月,双方因琐事吵架,男方提出分手,5.5万元彩礼除去各种置办婚礼的费用后剩余1.5万元,一审酌定判我还给对方1万元,购置全部东西归他所有。 一审的事实认定部分欠妥,描述的数字有些乱,但汇总数没有错。整体消费就是4万元。 对方上诉后,要求我退还5.5万元。对方没有提供新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汇总数认定和一审一样,但二审法院改判我返还对方1.5万元全部剩余款项。 对于这种案子,我也知道属于可改可不改的案子,结果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一般是可以维持的。但二审法院还是改判了。 我想问一下: 第一,二审法官有权力改判一审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的结果吗? 第二,我如果提出申诉,有成功的概率吗? 第三,我二审提交有利于他的证据法官全部采信了,有利于我的证据法官全部没有采信,没有采信的证据我可以向法官要回吗? 多谢各位!
甲乙都是小商贩.先动手是甲,并且在争吵和动手中,甲的下门牙不知原因掉落,有可能是动手时候去咬乙,牙齿被衣服勾住,拉掉,造成轻微甲级伤.甲把乙(女)衣服撕破,而且当时地点是在集市上,造成乙方人格受到伤害,甲是不是构成了侮辱罪?甲的牙齿掉了,如果是无意的或者可不可以是是乙自卫造成甲牙齿的脱落?就这个问题``谢谢,如果是这
我和她到2010年9月份结婚整整两年,由于我们现在感情不合,各自都有离婚的意思,但是由于和她感情不合,我通过QQ和其他女孩子聊天有些比较暧昧的话语并寻求一些安慰。她发现了,然后想通过这个让我得不到任何财产,本人未和她们发生性关系。 我们财产情况为:结婚前,本人贷款买了一套房子,首付、装修基本都是我拿的钱
我有一朋友,想请教各位律师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一些问题。该朋友在农村一荒地上向村里承租一块地,自己整理地基后建房并开了一饭店,一直营业,饭店执照等齐全,已经近二十年了,以前租金每年照付给村里。前几年承包合同改变,签了三十多年租赁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十几年的租金。目前,因建厂需动迁,急问怎么补偿?已交租
我的总公司在青岛,我于2008年10月14日在潍坊分社(因是旅游行业,只能在当地开设分社而不成立分公司),工作2年2个月,期间大交通费用一分不报,并且自2008年10月14日起到2009年4月一直开282元/月的工资,后中铁旅广集团山东分公司,下红头文件从新任命,但之前的工资差额是否可以要回?当时青岛总公司承诺过,说日后补回
关于土地问题,本人对法律不是很了解,请各位律师说明白一些,谢谢
我是农村人,在家旁边有些地用来种菜,地边有一条小河流水的,当然小河的位置不是我和他(占用土地的人)的吧!他想把小河的位置用了,再把我的地挖开把小河的水移过来,他就自己占用小河的位置,我就要付出小河流水的位置。他们占用了一半小河的位置今年还想占过来,上年他们占用了一半小河位置,我们就不理他,今年他们太放肆
明天周五,去交通队给对方办理前期看病清帐的程序。 有的律师说:清帐后不用交押金了,是吗? 请问一般情况下,清帐后,交通部门是走怎么样的程序,才可让我提车?
我和对方有一起有关婚约财产纠纷。我是女方,我和对方在一起3年多,距婚礼还有一周的时候,因为琐事对方提出分手。装修工作、筹备婚事都是我一个人完成的,付出了很多心血。对方在提出分手后,没有和我任何沟通情况下,就把我告上法院,要求我返还彩礼5.5万元。 这5.5万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2万装修-----双方均认可;
问题:我母亲家里一共有五个姐妹,我妈妈排第二个,但是我妈妈98年就去世了,现在的问题是,我姥姥,姥爷于2011年过年前后先后去世,丧事办完后没几天,我姨姨们就给我打了电话,大意是我妈妈去世的比较早,我和我爸又没有尽到比较好的赡养义务,所以想随便给我一点(几千元)剥夺我的继承权利。我姥姥,姥爷名下有一院较大
我签的一个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为2007年12月1日,结束时间为2008年11月30日。请问这个适用于2008年1月1日执行的劳动合同法吗?这个关系到我签写的合同次数,很关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有关于这个问题的说明,问过一些律师,有些说适用于,有说不能肯定。请各位律师给个明确答复,谢谢! 第九十七条的说明是否分两种情况:
事情是这样的 比如我是超市收银员 顾客买了110元的东西 东西也没错 但是在装东西的时候被别人 不小心装走了10元的东西 顾客要求超市收银员赔那个被别人装走的10元的东西 超市收银员 该不该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