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1日,我公司与自然人熊某签定某处林木采伐协议,我公司只对工期、质量、工程价款及安全措施作出要求。12月13日,熊某聘请的用工胡某伐木时受伤,本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4月14日以某劳社工认字[2008]6号文,以“胡某系公司所属伐木工程队工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第二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等,认定胡某工伤。我公司于2008年五月二十五日以“我公司无伐木工程队,与胡某不存在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等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县政府法制部门于2008年11月4日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工伤并维持“某劳社工认字[2008]6号工伤认定决书,妥否? 公司与熊某究竟为何种关系?其聘用工胡某属工伤吗?行政复议时效合法吗?敬请老师释疑!!
我和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在申诉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承认我在单位工作中,我该如何举证 1我和单位没有合同(我主张双倍工资) 2单位的工资发放是现金发放 3没有工作证 我只有辞职时单位的招工登记表(可是单位不认可,不过上面有,单位领导的笔记)仲裁会采纳吗? 还有和单位会计的谈话录音可以吗? 仲裁要单位提供职
现有一农民田某,本人於2010年8月30日在某一住宅楼工程上进行水暖安装操作时不慎掉入地沟受伤,经县级医院确诊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左手第二掌骨及腕肘骨骨折,治疗花去3多万。后经调查了解,此工程由建筑企业a(进行工商登记)下某一项目部b(挂靠该企业a)负责承建,水暖安装工程由该项目部b经理王
现有一农民田某,本人於2010年8月30日在某一住宅楼工程上进行水暖安装操作时不慎掉入地沟受伤,经县级医院确诊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左手第二掌骨及腕肘骨骨折,治疗花去3多万。后经调查了解,此工程由建筑企业a(进行工商登记)下某一项目部b(挂靠该企业a)负责承建,水暖安装工程由该项目部b经理王
现有一农民田某,本人於2010年8月30日在某一住宅楼工程上进行水暖安装操作时不慎掉入地沟受伤,经县级医院确诊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左手第二掌骨及腕肘骨骨折,治疗花去3多万。后经调查了解,此工程由建筑企业a(进行工商登记)下某一项目部b(挂靠该企业a)负责承建,水暖安装工程由该项目部b经理王
毕业前就去公司企业上班,构成劳动关系了吗,还是只有毕业了才能确定是劳动关系?进公司时说了是试用期,而且上班直到毕业后,并且一直都没有签合同,应该怎么陈述与公司是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