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政策变更,导致房屋目前无法按合同办理过户,请问这种政策变更属于合同法中所说的不可抗力吗?
甲、乙签订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女士时装大衣5万件,单价100元;甲方应于10月30日前向乙方预付100万元,乙方应于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大衣2万件,12月10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200万元,而乙方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交付第二批3万件大衣,甲方则在收到该批货后的15日内付清余款200万元,双方一旦出现纠纷,提交仲裁解决,
甲乙双方租赁合同,甲方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办)将人防工事隐蔽房租给乙方,合同中约定“如甲方因战备需要,收回工事隐蔽房,乙方应无条件归还甲方”在租赁期内:省,市人民防空办通知,要求建立“****”人防工程指挥所,原告将诉争的人防工事房屋作为应急指挥所,解除合同。乙方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按照合同法中的“因
2009年1月天柱国营林场将全州有名的十里冲猪场承包给两名职工。承包期五年。2010年4月承包人向国营林场申请要求终止合同,申请中提出的是发生了不可抗力的疫情,猪场不能运行,要求终止合同。承包人在跟林场签订合同时也预测到了会发生疫情,他们在发生疫情后也治好了部份猪并出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适合不可抗力的条款?
我公司与一个工厂客户签订两年合作协议,到2011年到期。目前因化工原材料大幅涨价,导致我公司2010年亏损。目前与客户协商涨价,但客户不答应。我公司化工原料大多数是石油提炼产品。 请问能否以不可抗拒因素,提前通知客户停止供货?因停止供货,客户可能因此有损失,客户要求赔偿是否合理?
我方跟房东签订租房合同,合同快到期时突然接到上层公司调职通知。于是合同到期时便不再续租。跟房东要回保证金时,房东不退。说我们没有提前2月跟她说不续租,押金不能退。但是在租房合同里只写了,房子续租要提前2月通知并没有说不租也要提前说。请问这样的情况算不可抗拒因素吗?房子押金能要回来吗
交通意外后伤者被送往医院,门诊上不负责任的将事由写成摩托车相撞(本来是摩托车和小车相撞),根据检查结果初步将伤者送到胸外科住院治疗,首次,大夫根据拍的片子,诊断为左侧肌肉拉伤,过两天我们又重拍片子,大夫又诊断为左侧2根肋骨骨折,左脚因为被摩托车压到,诊断为骨质疏松。经过20天治疗,大夫已无大碍为由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