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村委会卖房,为尽快售完,先收一半购房款,余款以《借款合同》方式以村委会名义(分5年加息还清)借给城市买房人,后因其它纠纷和国家政策力度加大,村委会绝收余款,想多拖几年多收点手续费,现快到诉讼时效了,就告了买房人,请问买房人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权益?
开发商用开发的房屋作抵押,向私人借款,但是开发商所开放的房屋是小产权。这样的情况下,私人可以借款给开发商吗? 如果借款给开发商,那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求解!
开发商用开发的房屋作抵押,向私人借款,但是开发商所开放的房屋是小产权。这样的情况下,私人可以借款给开发商吗? 如果借款给开发商,那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如果我们借钱给开发商,怎么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权益?假如约定时间到期,开发商没钱还款,我们是不是可以对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或者出售? 求解
小产权房购买时签定的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此房为预付款房,但至合同签订的验收期时,房子却还未完工,超出合同拟定的交房期限已快2个月,请问,这种合同是否有效?
现因原住房地址已出售,后购买小产权房居住,户口簿及身份证上的地址都未变更,但近期身份证丢失,需重新办理,但是派出所必须要提供房产证才可办理,但是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提供,现在没有身份证非常不方便,请问可以怎么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