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插秧机厂1999年11月30日实施股份制,入股范围为全厂工人和中层领导。2004年并股,工人手中的股权被强行取消,股金被退回。2006年搬入新厂址。2011年6月旧厂址卖掉5500万元,11月20日下文通知工人买断工龄,买断人员为1999年在册2011年在岗人员,买断金额为每年2228元(参考标准:2011年厂平均工资),和工人签合同由原来的无固定合同改为季节性合同。工人因为金额太少和签合同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因此2011年11月买断文件作废。 2012年2月19日再次下文买断,内容有所变动,只买断国企工龄(1999年11月30日前),5年之内退休人员不可以买;买断金额为2220元;怎样签合同文件没提,口头承诺合同不变;买断资金来源为股东出资;2012年2月22日下午4时不签字视为自动放弃。 问题1:如果到时不签是不是代表放弃? 问题2:国家在2011-2012年期间是否下发这方面的文件(买断国企身份文件)? 问题3:5年之内退休人员可不可买断? 问题4:旧厂址资金是否归股东所有? 律师您好:我的问题很急,请您立即回答,谢谢!
我企业于2006年进行了两次并轨,当时我们属于全员并轨,但却只有那些彻底决定离开企业的人员才得到了应得的补偿金,我们这些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人根本没有得到一分钱。当时大家并不知情,以为自己不是并轨职工,可是后来,当有人需要调转工作的时候才得知自己已经属于并轨职工了。可是,企业对此至今没有明确的说明,鉴于企
国企90年代中期改制,让在职职工(待产休假的国企正式工)及签约的劳动合同工)都办托管协议离职回家,自谋出路,今年该企业被一集团转卖给自己的下属公司,做地产开发,像这种情况该国企退休职工、原被托管人员如何争取合法的补偿利益?
我单位于2000年由国有企业改制,当时以部分股权作为职工的工龄补偿。请问:这么做是否合法?依据的是哪条政策或法规?谢谢!
我丈夫于2011年2月因病过世,留下我和一个17岁的女儿(读职中),及70多岁的母亲(没有劳动能力),他的单位是属广东省企业单位,现单位补了3个月的丧葬费和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有6个月的抚恤金不给了,单位的人说不符合条件。请问这样补合理吗? 谢谢!
我是北京一国企改制企业员工,现国企仍持改制企业15%的股份。改制前我已是无固定期合同。改制后与改制企业签订了六年劳动合同,合同将于11年底到期。如果不想再与此企业续签合同,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是否有其他应得的利益。
我单位属全民所有制单位。82年,为了解决职工家属就业,我单位扶持家属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了一家劳动服务公司,并入股43%,还委派专人进行管理直至03年,03年后,我单位再未派专人对其进行管理。2005年,该公司经营不善,停止运营。目前,该公司员工找到我单位,要求我单位解决其职工身份或进行一次性补偿。请问,该公司员工
我父亲是资中县运司职工【国企】,于1981年因病去世,享年47岁,我母亲43岁,由于当时政策规定遗孀要年满50岁才能享受生活费发放,所以从未领取过。【企业现在还在运转】,现在我母亲都75岁了一直孤身一人,听说几年前就出了一个补充政策,1 、年满60岁的遗孀,2、在单位从未领取过生活费的遗孀,3、终生未嫁他人的遗孀,可
某企业破产可分配财产为130万元,该企业银行贷款为180万元,二审法院判决为优先受偿。应补偿职工工资50万元,能否从优先受偿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