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是一家私营企业,想了解一下,北京市关于职工病假、产假、事假等假期的规定和假期期间职工工资的支付标准,具体条文依据
我是上海的一家企业,现有以下问题向您咨询: 自今年七月一号开始外来从业人员开始转城保,但是个人要缴纳相应的保险费,我司现在工资是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如个人的工资组成方式:最低工资+加班工资+全勤奖+职务津贴(个别人员有)+工龄工资(个别人员有)+奖金(个别人员有)=实发工资。比如一位员工在该月所有的工资项目
我是一名火车司机上月因下雨路滑在家休息期间不慎摔伤骨折,自我摔伤后单位依不属上下班期间发生的而停发了工资。请问:单位的做法对吗?我已工作23年之久
其中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第三十五条
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单位按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时,用什么票据作记账凭证?
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单位按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时,用什么票据作记账凭证?有没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