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朋友合作开设公司,相约出资及股权各占50%,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朋友家人担任。请教:1、根据公司章程,今后在公司经营活动中重大问题表决时会否遇到1比2的情况而不公?有什么办法避免这种问题?2、可否通过以公司监事形式或另起合作协议作出相关约定来解决上述类似问题?衷盼速复,谢谢!
律师你好: 我今年9月份到了退休年龄,公司开始为我办理退休的相关手续,对于新公司法中“第三章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最后一句话,我有点比较模糊,请问第七十二条最后一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句话是针对七十二条的整个内容,还是只针对第七十二
本人所在公司打算要卖厂,为避免发生交易税和员工年资赔偿等费用,改为股权转让,这样就把员工年资赔偿问题搞得完全没有希望,现在我们有向公司提出要买断员工年资再进行股权转让。请问我们如何才能达到这个目的。 全厂员工已经联名上书给法人代表:要求公司要买断员工年资再进行股权转让。
公司即将被收购,关系到员工股份升值,但部分员工已在年初卖出股份,现在即将被收购,股份升值,年初卖出股份的部分员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导致现在无法办理有股份的员工的新股份,请问有升值股份的员工会不会受到影响,新公司还能不能收购成功?! 谢谢 盼尽快回复!
关于合资企业如何在外地投资(钱基本是外方投资)设立一家公司的问题?
前提: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最终目标是在外地建立一家公司。 下面有几种我想到的方案,不知道可不可行,也有好多疑问点,希望大家帮助我一下, 也给我出出意见。 大前提:中方只出一点点钱,1亿基本都是外方出资。 方案1:我公司先增资,再在外地投资建立一家内资企业。 疑问点:a.怎样操作能使中方利益最大化。
在2002年,我和其他3个朋友各出同等资金开了一个贸易公司。(未注册公司。只是挂靠某家工艺品外贸公司,以它名义做)共同经营。在2004年其中一个甲撤出公司。公司给他本人一笔钱作为撤股金,只是没有书面文字。他写了一个收据现已丢失。在2006年和2008年另外两个相继离开。临走时有简易的书面文字,给了一笔钱表示撤股离开
我是公司2000年进厂的一名合同工,2004年改制后,其它84年后的正式合同工都成为了新股东,公司以我不是正式合同工为由不准我成为改制后成立的新公司的股东。请问这是合理的吗
三人出资共同设立一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但约定甲方出资1000万占公司股本的50%,其余而两人以劳务出资,这样的约定合法吗
某公司是私营企业,2001年由兄弟三人共同创建(创办公司之前家庭没有分家,家庭经济由老大掌管,创办时老二、老三也就没有再直接出资),公司成立后老二、老三各获得10%的股份,另外80%归老大所有( 公司成立时并没有取得验资报告),两年后由于三兄弟在经营管理理念上的分歧,致使矛盾不断升级,于是大股东老大就收回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