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一(2012-02-06)通过公司内网EMail 向HR和公司领导提交的离职报告;一周已经过去公司领导一直不安排公司交接;和领导沟通,一直是还没有研究工作交接的合适人选。 麻烦请问: (1)通过公司内网Email发送的离职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并且和HR 和部门领导发送Email 后已经当前沟通。 (2)麻烦请问 离职报告提出一个月后,即使领导没有安排工作交接;公司也有义务给正常办理离职手续? 非常感谢。
我和一家北京公司08年8月28日签定合同为2年09年8月1日我辞职不干了,但是并没有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且合同公司规定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公司在与我签定合同后问我上保险的事我考虑上的太多,所以没上,因此公司和我签订一份自愿不上保险的协议,现在因辞职的事威胁我要赔偿,并说那份不上保险的协议有法律效应
婴儿生前未作头颅的检查,婴儿死后两家医院同意尸检,尸检结果头顶骨折,医院就应负责任,所以现在有损两家医院利益,二家医院又说:婴儿是埋过的,在尸检之前两家医院也是知道是埋过的。这种尸检结果还具有法律效应吗?如果有,有多少法律效应?
我在的这家是个展览公司,我进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附带签订3个条款,其中有1个是《竞业与保密协议》,就是在离开公司后2年内部得从事同类型工作,包括成为同类型及竞争公司的法人、董事、职员等等,否则赔偿20万元,请问我们这个行业完全不需要这么夸张,公司签订的这个条约感觉有点强制性,如果不签就不能签劳动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终止条款中的其中一项是这样写的: 乙方(房客)应在期满当日将房屋钥匙及正常使用状态下的附件中所列物品交给甲方(房东),其余物品均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乙方绝无异议。 这项条款具有法律的效应吗?请指教!
补偿协议和附带欠条复印件是否有效? 本人父亲过世,遗产分配时我签下房产放弃书。后母签下协议及欠条。协议如下: 关于被继承人王雄杰遗留房屋一套(坐落在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路10号建筑面积26.293平方米) 一事,现经法定继承人李世蓉(妻子)王明强(儿子)双方友好协商如下: 王明强自愿放弃继承权,由李世蓉付人民币(
我租了个单间为5号房并签了租房合同 押金800 和租金 后来因为3号房的房客搬走了 我便向房东提出搬到3号房住 他也同意了 可是他却并没跟我签新合同(3号房的合同) 只是当我的面把5号放的合同进行了涂改 连房号都没改 只是把租金和日期改了 那么请问经这样更改后 这份合同是否仍然具有法律效应
我于2000与县土管局签订了一份20年承包鱼塘合同,签订后对鱼池进行了全面的改造,投入了大量资金,现在出现了第三方(**村十六组)要把我的鱼池收回,其理由是第三方与土管局的合同于2012年12月到期,届时将按合同日期收回鱼塘。这严重的影响了我鱼塘的生产,现在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望指教,为感。
本公司为个体经营,有多个个股东;目前想拟定一个协议,内容如下:任何股东不能独自使用原有店名进行同行业经营,除非所有股东同意,或者多数股东继续合作经营,方可使用原有店面。 在这里想请教各位,这个协议能否具有法律效应,如果能该如何起草,谢谢